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管委会其他班子成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分管部门及联系片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和管委会党工委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令,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分管部门工作计划,做到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二)负责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分管部门和联系企业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抓好分管部门和联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定期分析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和联系片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牵头开展重大和较大事故隐患整治,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落实人员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书记、主任,通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四)定期听取分管行业、领域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定期检查、监督、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和联系片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每月亲自带队到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和片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少于1次,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制订整改措施和落实整改责任人,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五)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做好事故救援、调查和善后工作。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