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 330802-065-020200-2018-0005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责任部门: | 柯城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8年05月07日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柯城区城乡社区民主法治规范化 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
文号: | 责任科室: |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街道:
现将《柯城区城乡社区民主法治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衢州市柯城区司法局
衢州市柯城区民政局
中共衢州市柯城区委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
柯城区城乡社区民主法治规范化建设
三年行动计划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提高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推动城乡社区“自治、法治、德治”深度融合,根据《关于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奋力推进“大花园”建设加快绿色崛起的决定》(区委发〔2018〕4号)、《关于印发<柯城区农村法治建设实施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区委办〔2017〕92号)以及《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普办〔2017〕22号)、《关于印发<衢州市城乡社区民主法治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衢依法治市办〔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柯城区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 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总要求,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以善治为目标,坚持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加大“三治融合”体系建设,推进城乡社区民主自治体系、法治文化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为柯城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绿色产业城、生态田园城、健康运动城、宜居幸福城”夯实民主法治基础。
二、 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努力,加强城乡社区的民主自治体系、法治文化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区城乡社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氛围日益浓厚,民生福祉得到有效增进,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进一步完善。发挥模范引领作用,推进“千村善治”示范村建设,全区建成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85个,达到村(社区)总数的40%。其中2018年底达60个,达到村(社区)总数的28%;2019年底达到74个,达到村(社区)总数的35%;2020年完成建设目标。
一是民主自治制度进一步落实。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有效落实,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全面修订,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功能显著增强。
二是法治文化氛围进一步浓厚。基层干部群众学法常态化,法律素养普遍提升,法治能力不断增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习惯逐步养成,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有效提高。
三是法律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城乡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作用明显,群众享有普惠、精准、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政治、经济、文化等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幸福感明显增强。
四是基层平安创建进一步深化。深入开展平安村(社区)、平安市场、平安园区等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加强城乡社区、企业等综治工作室标准化建设,推进全科网格建设规范提升,努力建设一批无邪教、无案件、无诉讼、无信访的善治示范村(社区)。
五是基层德治作用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地方传统美德深入人心,道德的引领、规范、约束作用明显,具有良好的崇德向善社会风尚。
三、 工作原则
——坚持党建引领。把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贯彻“三治融合”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始终,积极探索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有效途径,为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坚持融入中心。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谋划建设工作,主动融入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助推美丽乡村建设的成绩来检验建设工作成效,做到与中心工作步调一致、同频共振。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广泛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参与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活动,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依法治理格局。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城乡社区实际,按照“中心镇、经济型、生态型、复合型”乡镇街道的划分,采取“不同类型、分类指导、全面推进”的建设原则,使不同基础、不同条件的建设对象实现民主法治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坚持结果导向。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考量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不断巩固基层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压实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落实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重点任务,充分实践民主法治建设的制度、理念、机制,让基层群众乐享平安与法治。
四、 工作举措
(一)推进城乡社区民主自治体系建设。大力推广村级民主恳谈会、村民议事会、民情沟通日、村民票决制、村民说事等民主自治形式,依法保障基层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一是民主选举。规范选举程序,公开选举过程,严格选举纪律。二是民主协商。建立健全社会立法协商、社会公示、决策听证、专家咨询等机制,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三是民主决策。对涉及村(社区)集体和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务,积极征询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按照“五议两公开”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决策。四是民主管理。严格执行自治章程、议事规则等管理制度,完善财务支出审批、建设工程实施、经济合同管理等工作流程。五是民主监督。优化民主监督运作方式,推进公开制度落实。制定村级“小微权力清单”“监督责任清单”,将党务、村务、财务分项目分类别列入监督内容,并及时公开。
(二)推进城乡社区法治文化体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特色法治文化,将法治精神融入人民内心,培育律信仰,树立起法律权威,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开展五大工程建设,一是“南孔圣地,法治有礼”历史法治小故事搜集工程,结合“南孔圣地,衢州有礼”活动,通过挖掘历史人物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宝贵经验,将现代的基层社会治理融入更多历史底蕴,将法治文化与“衢州有礼”有机结合,提高群众法治文化的认同感和参与度。二是实施“普法阵地建设七个一工程”,推进以法治文化元素为主基调的广场、公园、长廊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建立“法治学校、法治宣传栏、法治书架、法治文化点、公共法律服务点、人民调解室、法治微信群”等基层民主法治阵地,充分发挥农村文化礼堂作用,形成立体化法治文化宣传阵地。三是实施“法治队伍建设工程”,培育一批以村(社区)干部为重点的“法治带头人”,挖掘一批具有法律知识背景的党员、村(居)民代表以及居住在村(社区)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等“法律明白人”,打造一支良好的基层法治人才队伍。四是实施“全民学宪法”主题宣传工程,在城乡社区普遍开展“宪法入户”宣传活动,提高城乡社区居民依法参与政治活动的意识。五是实施“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法治先行工程,围绕“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建设,加强重点领域法律与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宣传。推动“以案释法”工作,利用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例开展法律评析。突出重点对象开展普法宣传,定期组织城乡社区“两委”干部和党员进行法治培训、轮训,组织新当选“两委”干部、村民代表参加任职法治集中培训。
(三)推进城乡社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突出抓好六个一建设。一个站点:推进城乡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窗口)建设,加强服务点规范化建设。一张网络:全面推广运用“12348柯城法网”,形成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对接互通、有机融合的服务机制。一位顾问: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城乡社区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定期组织律师开展法律服务活动。一支队伍:建设一支优秀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健全建立农村矛盾纠纷多元化机制,实现化解矛盾纠纷成功率达到97%以上。一份援助:加强对城乡居民的法律援助,突出加强农民、失地农民、老年人、妇女、儿童等重点群体援助。一份监管:健全监管组织网络,加强城乡社区矫正对象监管。
(四)推进城乡社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健全平安综治组织,完善城乡社区公共安全体系,持续开展安全隐患治理。做到网格化管理机制落实到位、人员配备到位,基层社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范。积极推进村(社区)社会治安公共视频监控布点建设,努力建设一批“雪亮村”。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重大工程、重要项目做到应评尽评,形成常态化的安全稳定监管机制。群防群治组织健全,建立治安巡防队伍、平安志愿者队伍,深化矛盾纠纷的集中调研、滚动排查和有效化解。高度重视、全力做好特殊利益群体矛盾化解稳控工作。加强流动人口、吸毒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矫正对象等重点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加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严厉打击黄赌毒盗拐骗等违法犯罪,依法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有效提升基层群众安全感、满意感、幸福感。
五、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切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化依法治国法治实践、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载体。司法行政部门在建设工作中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民政部门要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共同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进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市级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年底考核。
(二)加强业务培训。要组织开展城乡社区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培训活动,要通过培训班、实地参观等方式,对建设工作开展系统培训,确保村(社区)干部、具体从事建设的工作人员全面了解掌握建设标准、建设流程和建设要求,确保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舆论宣传。把宣传引导贯穿于城乡社区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的各环节和全过程,主动加强与主流媒体的沟通联系,广泛宣传新时代城乡社区民主法治建设活动,注重加强典型报道,引导各地对照建设标准和先进典型做好各项工作。
附件:1、市级城乡社区民主法治规范化建设标准
2、2018年柯城区“市级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任务安排表
附件一 市级城乡社区民主法治规范化建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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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 |
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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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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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主 自治 体系 |
组织机构 |
1 |
健全村党组织和共青团、妇联、民兵连等群团组织,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保证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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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立村级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对村级项目的经营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财务审计结果应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纪律规定,民主理财每月应至少一次,并有民主理财活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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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对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监督检查情况与村主要干部年终考核挂钩,列席村“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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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立村级民主法治建设小组,全面组织领导本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法治宣传教育应纳入村年度工作计划,村“两委”班子成员中有专人负责法治宣传工作,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应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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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村级自治组织建设完整,建立村民委员会及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下属委员会,明确各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和相互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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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立乡贤参事会、和谐共建会、两山议事会等体现本地特色的群众自治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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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有党建工作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村务、党务和财务公开制度,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村干部任期及离任审计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各项制度执行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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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选举 |
8 |
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党支部委员会应坚持完善“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内选举”制度。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依法履好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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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选民登记、候选人和自荐人的产生应符合规定。选举工作制度健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举程序规范、合法、公开,选举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各类代表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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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换届选举过程风清气正、平稳有序,不受非法干涉,无暴力、威胁、贿选、欺骗、伪造选票等严重破坏选举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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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员产生程序合法,报备及时。村“两委”班子成员罢免、辞职和补选应符合规定,无违反规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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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协商 |
12 |
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村民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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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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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乡贤参事会、和谐共建会、两山议事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作用。乡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村集体经济发展等村级重大事项,以及兴修水利、建桥修路、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民生问题可作为民主协商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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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村级协商应由村、党员与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协商事项相关的利益群体代表或个人组成,并根据议题内容,邀请村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威望较高的人员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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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民主协商可以采取表决协商、恳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多种形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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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决议 |
16 |
村民会议主要讨论决定涉及全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尤其是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并能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及时加以调整。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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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涉及村民重大利益事项,应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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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但是村民代表会议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决定的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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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会议。每季度原则上至少应组织召开一次,一年不少于四次,并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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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由村民委员会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后,再交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应有完整的表决和会议记录等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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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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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两委作出的决策内容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应严格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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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管理 |
22 |
村党支部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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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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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依照法定程序制订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内容合法并严格执行,入户率和知晓率均达到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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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村民委员会公章、财务、用人用工等管理有序,台账资料完整,并有专人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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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监督 |
26 |
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罢免、辞职、补选应符合相关程序。村务监督委员会应依法履好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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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健全落实村务联席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向村党组织定期汇报制度。建立村干部民主评议制度,每年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应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当场公开,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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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设立封闭意见箱,广泛听取村民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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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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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宜规范村干部“小微权力”,制定有村级权力清单,依据现有涉农法规政策,对包括村级招投标、宅基地审批、低保户申请等在内的涉及农村重大决策和民生问题的权力事项都进行流程公开和全面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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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村务、财务公开 |
31 |
规范公开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村财务收支情况;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经营和租赁情况;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使用情况;宅基地使用审批情况;村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水、电等费用的收支情况;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承发包情况;税费收缴情况;招待费用支出情况;村干部报酬与补贴情况;涉及村民利益普遍关心的和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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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规范公开时间。村务、财务公开的时间应固定统一,做到定期、及时公开,村财务每月至少应公开一次。时限长的事项,可以每完成一个阶段,公布一次。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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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规范公开形式。村务、财务公开的形式应方便村民实行民主监督,做到场所固定,面向全体村民;建立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预算方案和执行情况及结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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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规范公开要求。财务公开报表应盖有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应有制表人、主管会计、单位负责人(村委会主任)和村监委会成员的亲笔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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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村内集体投资项目公开招投标,公平竞争,民主决定。村民委员会无干涉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行为,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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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治 文化 体系 |
阵地建设 |
36 |
推进以法治文化元素为主基调的广场、公园、长廊等法治文化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原有的文化广场、社区服务中心、农家书屋、文化礼堂等平台建设特色法治文化阵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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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建有规范的党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财务公开栏、法治宣传栏,有遮阳防雨设施,中心镇、经济型乡镇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规模较大的村公开点不少于2个。复合型、生态型乡镇面积不少于8 平方米。法治宣传栏定期更换法治宣传内容,每年应不少于12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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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建有法治学校,挂牌并有课程安排表(可与村民学校、远程教育教室、农民夜校等合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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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建有农家书屋和法律图书角,中心镇、经济型乡镇法律类图书应不少于200册;复合型、生态型乡镇不少于100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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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有条件的中心镇、经济型逐步推进电子触摸屏、互联网、移动终端等公开平台的建设,建立乡村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党务、村务和财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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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建立普法微信塔群(法律顾问E服务群),由村(社区)法律顾问、村(社区)各领导班子成员、调委会成员、村文书、党员等组成。塔建运行正常并发挥积极作用,各级普法信息转发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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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 |
42 |
建立以具有法律知识背景的党员、村(居)民代表以及居住在村(社区)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等主要群体的法治文化宣传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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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重点 |
43 |
开展“宪法入户”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宣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宪法基本内容,提高城乡社区居民依法参与政治活动的意识。宪法宣传率达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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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围绕“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建设,围绕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重点领域法律与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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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加强地方法规的宣传,将《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衢州市信安湖保护条例》等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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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活动 |
46 |
农村文化礼堂应丰富法治元素,积极利用文化礼堂组织开展法治讲座、法治咨询、法治文艺巡演、展播法治电影等。针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流动人口等不同群体,结合各种主题日、宣传日、纪念日,组织普法工作者、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等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每年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讲座或活动应不少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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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加强农村青少年特别是有不良行为的特定青少年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法治宣传教育;在新居民集中的地方建立有人员、有场地、有制度、有计划、有教材的“五有”法治宣传教育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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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运用村公共活动场所电子显示屏、服务窗口触摸屏或手机移动终端等平台,每月推送2 次以上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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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充分利用电影放映点,每年插播2次以上法治元素的内容或提供2部以上法治教育类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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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利用漫画、故事、微电影等形式,用群众身边的案例教育、引导群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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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挖掘当地历史人物法治故事,弘扬乡贤文化和地方文化,在村(社区)开展广泛宣传引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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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新任村“两委”干部全员接受党建、村务、法律等培训。村“两委”干部每年集中学法应不少于4次(含乡镇轮训),参学率达到90%以上;村民代表集中学法每年应不少于2次,参学率达到80%以上;应有学法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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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风文明 |
53 |
依法制定修订村规民约,倡导崇善向上、勤劳致富、邻里和睦、尊老爱幼、诚信友善等文明乡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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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引导村民摒弃陋习,培养健康、文明、生态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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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律 服务 体系 |
公共法律 服务点 |
55 |
建有标准化公共法律服务点,在村便民服务中心统一悬挂或摆放“公共法律服务”的窗口服务标识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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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有一名定期在窗口提供咨询引导服务、收集法律服务需求信息及接受投诉举报的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在窗口公示法律顾问照片、姓名、电话号码及定期服务日期,并发放便民服务联系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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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记载日志;向社会公开法律服务咨询号码12348;配置公共法律服务资料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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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村公共法律服务点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及时汇报重大不稳定事件;为辖区内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就有关公证、司法鉴定等政策规定,提供程序性咨询;协助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完成申请的经济困难审查,为村民提供必要帮助;协助配合司法所对辖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帮扶,了解掌握辖区内刑释人员和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情况,对其开展帮扶教育工作;宣传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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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59 |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村法律顾问制度,每村至少应有一名村法律顾问。中心镇、经济型保证每月半天的驻点服务时间;复合型、生态型乡镇保证平均每月半天的驻点服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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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积极履行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等法律事务文书;协助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收集上报基层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接受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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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 |
61 |
应引导和支持村民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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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加强对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的关爱服务。发挥群团组织在参与社会事务、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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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按规定做好农民工、失地农民、老年人、妇女、儿童等重点群体法律援助工作,依法保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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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加强信访规范化建设,引导村民理性维权。无越级上访,无赴省去京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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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
平安指标 |
65 |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纠纷受理率应达100%,调解成功率应不低于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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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建有规范的调解室和电子监控室。生态型乡镇要求建有调解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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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协助做好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重新犯罪率不超过省规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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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协助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考察和教育工作,脱管漏管率、重新犯罪率不超过省规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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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做好禁毒工作宣传,无新增吸毒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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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无民间纠纷转化成“民转刑”命案,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非正常死亡和群体性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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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无去京上访、未按程序程序和要求办理引发的来市到省集体上访、市级以上各种恶性上访事件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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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未发生重大涉稳案件、个人极端案件和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案件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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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无邪教组织和人员聚集滋事事件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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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无放火、爆炸、劫持、杀人、伤害致死、强奸、绑架等“七类案件”及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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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无公共场所色情低俗表演,或发生淫秽、聚众赌博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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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无因责任制度不到位致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死亡事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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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无大型群众性或群众聚集性活动致人死亡案件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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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无市级以上挂牌整治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禁毒重点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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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无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致人死亡、重伤案件(不包括落实家庭管理对同住家人的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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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无因传销、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矛盾隐患窝点排查不到位引发的致人死亡、重伤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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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无因监管不到位发生2人次以上中小学生、在园幼儿假期溺水死亡事件。 |